广德市开出首张汽车维修行业处罚单
近日,广德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处罚了某修理厂,该修理厂在从事机动车维修业务中,擅自利用不正规的汽车配件改装机动车。
广德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管理人员在行业管理中,发现某修理厂擅自利用不正规的汽车配件改装机动车,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并及时将案件移交给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大队受理后安排人员缜密调查,发现该修理厂在修理苏DAxxxx车辆过程中,使用了不正规渠道提供的二手后副车架总成。该修理厂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最后对该维修企业作出罚款贰万元整的处罚决定。
这是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以来广德市处罚的首例维修行业的案件,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以此为契机,加大对我市维修行业的监督监管力度,在各项执法领域持续发力。
法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维修,保证维修质量,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方 波
一审:石家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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