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一男子持刀砍伤民警被逮捕...
3月1日,据中国检察网公布的案件信息显示,渭南华州区一男子因和妻子吵架后情绪激动有自杀倾向,民警接警后到达现场男子拒绝开门,且在民警破门而入后其持刀砍伤民警,最终男子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某,男,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119**********,汉族,工人,初中文化,住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东*栋。 2020年7月4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7日被依法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3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因与妻子李某某吵架后情绪激动有自杀倾向,李某某报警后,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分局某某派出所指导员姜某、民警刘某某和某某公司工作人员王某、郭某某接警后赶到某某区某某镇某某东*栋被告人李某的住处, 民警在明确告知他们是某某派出所民警,不开门就破门的情况下,被告人李某一直不开门。
民警担心被告人李某可能做出过激行为决定破门进入,指导员姜某 破门后,民警刘某某手持盾牌进入,姜某手持钢叉进入房间,被告人李某手持菜刀将姜某面部左眉骨及左手砍伤,后被其他民警抓获。
经渭南市华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渭华)公(司法)鉴(法医)字﹝2020﹞3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姜某的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陕西省渭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渭)公(司法)鉴(法物)字﹝2020﹞296号鉴定书鉴定意见:可疑斑迹擦拭物,菜刀刀刃上可疑斑迹,短袖上可疑斑迹检出人血,与姜维血样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2.09×1018。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持刀伤害执勤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为了维护公共秩序,打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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