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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等别和水工建筑物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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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依据规模、效益、失事后果来衡量水利工程和水工建筑物的重要性,分别以“等”和“级”来表示的一种指标。水利工程按其规模、效益和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进行分等;水利工程中的永久性建筑物根据所属工程的等别及其在工程中的作用和重要性进行分级,临时建筑物根据被保护建筑物的级别、本身规模、使用年限和重要性进行分级。水利工程分等和水工建筑物分级关系到工程本身及其下游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又对工程效益的正常发挥、建设进度和造价有直接影响,是中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技术政策的具体体现。
中国SL 252—2000《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规定:①水利水电枢纽工程根据水库规模、防洪保护对象的重要性和范围、治涝和灌溉规模、供水对象的重要性、水电站装机容量等划分为5等(表1);②拦河水闸工程根据其设计过闸流量划分为5等(表2);③灌溉、排水泵站工程根据其装机流量和装机功率划分为5等(表3)。
表1 水利水电枢纽工程分等指标
表2 拦河水闸工程分等指标
表3 灌溉、排水泵站工程分等指标
综合利用的水利工程,根据各项分等指标确定的等别不同时,以其最高等别定为整个工程的等别。
水利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根据其所属工程的等别及其在工程中的重要性划分为5级(表4);施工期的临时性挡水和泄水建筑物的级别根据被保护对象的重要性、失事后果、使用年限和临时性建筑物的规模确定(表5)。
水利工程的等别严格按照标准确定。一旦确定后,不得轻易改变。水工建筑物的级别可根据具体情况,经论证后可作适当调整。
对水利工程分等和对水工建筑物分级,主要是为了对不同级别的水工建筑物采用不同的设计标准以达到既安全又经济的目的。例如在洪水标准、安全超高、建筑物的强度和抗滑稳定的安全系数、建筑物的裂缝控制和变形的限制、建筑材料的类型、运行的可靠性等方面,级别高的要求高,级别低的要求低,具体要求在有关标准中均有规定。
表4 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表5 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级别
当永久性水工建筑物基础的地质条件复杂或采用实践经验较少的新型结构时,可提高一级设计,洪水标准不予提高;工程位置特别重要,失事后损失巨大或影响十分严重者,经过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其2~5级主要永久性水工建筑物可提高一级设计,并按提高后的级别确定洪水标准;失事后损失不大者,经过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其1~4级主要永久性水工建筑物可降低一级设计,并按降低后的级别确定洪水标准;水库大坝的土石坝高度超过90m的2级建筑物和超过70m的3级建筑物可提高一级设计,洪水标准不予提高;水库大坝的混凝土坝、浆砌石坝高度超过130m的2级建筑物和超过100m的3级建筑物可提高一级设计,洪水标准不予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