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事顺利】系列6
有时候,
请神容易,送神难……
虽然租屋法(Residential Tenancy Act)还没通过及生效,但万一屋主和租客发生纠纷,该怎办?
说是没有专司的法令,但还是有些可以用以指引处理租约相关纠纷的法令。
一般处理租用交易纠纷,主要会视不同的情况或纠纷性质,引用现有一些法律来解决问题,当中包括:
• 1950年《合约法》(Contracts Act 1950):主要针对租约冲突的立法。
• 1950年《特定救济法令》(Specific Relief Act 1950):如无庭令,屋主不可随意採用各种手段来驱逐租客。
• 1951年《遇险法案》 (Distress Act 1951) :相关驱逐事项;例如租客不愿搬离。
• 1956年《民事法法令》 (Civil Law Act 1956) :一般租金纠纷涵盖在此法。
• 普通法例/判例法:一般用于处理租用纠纷的总体框架。
以上现有法令对屋主和业主都有一些很基本的保障,对双方的义务也可以加以诠释。
提供适合居住条件是屋主最基本的义务,还要为房子投保火险或水险,同时要每年评估房子状况,确保安全居住。
法律多保护租客?
作为屋主,虽然房子是自己的,但出租后,也不能三不五时,没有通知或依合约条款,就擅自到访;多久前通知可以列在租约内。
屋主也不能未通知就赶租客搬离,更不可以随意丢掉租客的财物。
即使是租客欠租,屋主也不能强行闯入,换锁或做其他动作,例如断水断电等,来逼使租客搬离。
可能也是这样,很多人都觉得国内的法律是保护租客多过业主的。
至于房子毁坏等的维修责任等,最好在租约阐明各种细节,屋主不应过份坚持,全部毁坏都是租客使用不当造成,毕竟房子年久就会有损坏,要维修也是很自然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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